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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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

2025-12-12

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



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 

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

(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)

       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,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,海关总署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,并动态更新,具体可查询《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》(见附件)。

二、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,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,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,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,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。对于《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》中的商品,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。

三、海关总署、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、药品的进口、经营、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,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。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,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,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。

四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、监管信息共享机制,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特此公告。







政策核心内容



四大关键点划定试点规则新政以“清单化管理 + 用途分类申报” 为核心,通过四方面条款明确进口食药物质的监管逻辑,既简化非药用场景的通关流程,又强化药用场景的合规要求:

1.管理模式

清单化动态监管,范围清晰可查新政首次提出 “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”,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《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》(公告附件),明确纳入试点的品种范围。清单将根据行业需求动态更新,解决此前部分食药物质 “进口属性不明、监管标准模糊” 的问题 —— 例如此前因未明确归类,导致西洋参、灵芝等兼具食品与药用价值的产品通关受阻,新政通过清单直接划定适用品类,减少企业申报争议。

2. 申报要求

按用途分类提交材料,非药用场景 “降门槛”这是新政最核心的改革点,彻底区分 “药用用途” 与 “其他用途” 的申报差异:药用用途申报:若进口食药物质用于药品生产、医疗临床等场景,企业需按原有规定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确保药用级产品的质量合规;其他用途申报:若用于食品加工、普通滋补品销售等非药用场景,企业无需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仅需在报关时明确标注用途(如 “食品原料”“膳食补充剂用”),并承担 “如实申报” 责任。以进口藏红花为例:若用于中成药生产,需提供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;若用于食品调味、花茶加工,则仅需申报用途即可简化通关,大幅缩短申报时间(据行业测算,非药用场景通关时长可压缩30%-50%)。

3. 监管分工

多部门协同,按 “食品 / 药品” 属性分环节管控新政明确海关总署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药监局的分工边界,形成“进口 - 经营 - 加工” 全链条监管:海关:负责进口环节的申报审核、检疫查验,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准入标准;市场监管总局:负责后续经营、加工环节的监管(如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使用合规性);国家药监局:聚焦药用用途产品的质量监管,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食药物质符合《药品管理法》要求。多部门分工避免“多头监管” 或 “监管空白”—— 例如某企业将申报为 “食品原料” 的进口人参擅自用于药品生产,海关可通过用途申报记录追溯,市场监管总局、药监局则可分别从经营、药用环节追责,形成监管闭环。

4. 用途限制

严禁 “改变申报用途”,保健食品原料有例外新政明确 “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,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”,仅允许 “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” 这一例外场景。这一规定既防范企业 “钻空子”(如以 “食品用途” 低价进口,再转售给药企牟利),又为保健食品行业提供灵活空间 —— 例如申报为 “药用用途” 的进口灵芝,可合规用于灵芝孢子粉类保健食品生产,无需重复进口申报。





企业实操要点



三步走确保合规通关新政虽简化流程,但“如实申报”“用途管控” 等要求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,建议按以下三步操作,避免合规风险:

1.第一步:

确认产品是否在 “试点清单” 内企业需先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下载《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》,核对进口产品的品名、税号是否在清单范围内 —— 若不在清单内,仍需按原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;若在清单内,再进一步明确用途。例如进口 “牛黄” 未纳入此次试点清单(另有单独的牛黄进口试点政策,见摘要 4),则需按原有药品进口规定申报,不可适用新政简化流程。

2. 第二步

明确用途并准备对应材料根据实际用途分类准备申报材料,重点留存 “用途证明文件”(避免后续监管核查时无法举证):非药用用途:需准备采购合同(注明用途,如 “用于生产保健食品”)、下游企业的需求证明(如食品加工厂的订单)等,报关时在 “用途” 栏准确填写(不可笼统标注 “自用”“销售”);药用用途:需提前向药监局申请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确保单据与报关品名、数量一致,避免因单据信息不符导致退单。

3. 第三步

建立 “用途追踪” 台账,防范违规转售新政要求企业 “不得改变申报用途”,因此需建立内部台账,记录进口食药物质的流向:例如进口后用于食品加工的人参,需留存加工记录、成品销售单据,证明未流入药品生产环节;若涉及集团内调拨,需明确标注 “仅限本集团食品生产使用”,避免子公司擅自改变用途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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