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单化动态监管,范围清晰可查新政首次提出 “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”,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《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》(公告附件),明确纳入试点的品种范围。清单将根据行业需求动态更新,解决此前部分食药物质 “进口属性不明、监管标准模糊” 的问题 —— 例如此前因未明确归类,导致西洋参、灵芝等兼具食品与药用价值的产品通关受阻,新政通过清单直接划定适用品类,减少企业申报争议。
按用途分类提交材料,非药用场景 “降门槛”这是新政最核心的改革点,彻底区分 “药用用途” 与 “其他用途” 的申报差异:药用用途申报:若进口食药物质用于药品生产、医疗临床等场景,企业需按原有规定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确保药用级产品的质量合规;其他用途申报:若用于食品加工、普通滋补品销售等非药用场景,企业无需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仅需在报关时明确标注用途(如 “食品原料”“膳食补充剂用”),并承担 “如实申报” 责任。以进口藏红花为例:若用于中成药生产,需提供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;若用于食品调味、花茶加工,则仅需申报用途即可简化通关,大幅缩短申报时间(据行业测算,非药用场景通关时长可压缩30%-50%)。
多部门协同,按 “食品 / 药品” 属性分环节管控新政明确海关总署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药监局的分工边界,形成“进口 - 经营 - 加工” 全链条监管:海关:负责进口环节的申报审核、检疫查验,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准入标准;市场监管总局:负责后续经营、加工环节的监管(如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使用合规性);国家药监局:聚焦药用用途产品的质量监管,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食药物质符合《药品管理法》要求。多部门分工避免“多头监管” 或 “监管空白”—— 例如某企业将申报为 “食品原料” 的进口人参擅自用于药品生产,海关可通过用途申报记录追溯,市场监管总局、药监局则可分别从经营、药用环节追责,形成监管闭环。
严禁 “改变申报用途”,保健食品原料有例外新政明确 “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,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”,仅允许 “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” 这一例外场景。这一规定既防范企业 “钻空子”(如以 “食品用途” 低价进口,再转售给药企牟利),又为保健食品行业提供灵活空间 —— 例如申报为 “药用用途” 的进口灵芝,可合规用于灵芝孢子粉类保健食品生产,无需重复进口申报。